从业人员在朋友圈发产品信息被罚5000元 保险营销不可“任性”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对于保险业销售乱象,监管早已三令五申,朋友圈亦不是法外之地,此次监管部门敲警钟,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都应重视起来。上海昱淳商务咨询公司合伙人徐昱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目前在行业中,保险业务员不实宣传的情况较为常见,保险机构应起到对公司从业人员销售行为监督管理的责任。” 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有哪些 近年来,为整治保险销售行业乱象,监管不断加码。 2019年9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银行保险机构等下发整治有关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自查为主,监管部门适时开展督导和抽查。 在银保监会列举的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乱象的表现形式中,在销售方面包括: 一是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 二是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如在重疾险、医疗险销售过程中,夸大赔付病种范围、口头承诺可报销因治疗疾病产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等。 三是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合同重要内容。又如在销售部分以“保证续保”概念进行宣传的短期健康险产品时,未向消费者主动充分说明产品存在整体调整产品费率或产品停售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忽视该内容,产生纠纷。 四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为达到营销目的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五是销售人员未培训到位,对销售产品了解不清,向消费者介绍的产品以偏概全,或错误解释保险条款。 六是诱导唆使投保人为购买新的保险产品终止保险合同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销售人员不依规操作,投保档案非投保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如未经授权代填投保材料、代抄风险提示语、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保单回执等单据上签字等。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编辑:广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