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幸造假会激发中国证监会的首次长臂管辖吗?
不过,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证券法》赋予了证监会“长臂管辖”权。新《证券法》第二条中第四款增设有关域外管辖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也引发许多分析人士关注,认为瑞幸咖啡可能成为中国证券监管“长臂管辖”第一案。 所谓 “长臂管辖”,是来自美国民事诉讼体系的法律概念,指的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非居民(外国被告)享有司法管辖权,最初源于美国州与州之间对属地管辖权的突破,后发展至跨国管辖。 第三方研究机构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况玉清认为,瑞幸造假案适用新版《证券法》中的“长臂管辖”条款。 一方面,瑞幸的造假行为肯定会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风气,导致境内公司赴境外上市难度增加、成本升高、估值降低,严重损害这些公司的利益。 另一方面,瑞幸的投资人中有大量是境内的投资者,资金中大量的源头都是境内资金,造假也损害了这些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但亦有分析人士认为,瑞幸不适用于长臂管辖。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文莉认为,若经查证,瑞幸确实构成财务造假或欺诈发行,也应适用美国证券法律法规,很难适用我国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条款。 (编辑:广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